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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精神障礙者犯罪處遇制度之研究 |
|---|---|
| 作 者 | 曾淑瑜; | 書刊名 | 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 |
| 卷 期 | 8 民94.11 |
| 頁 次 | 頁67-93 |
| 分類號 | 548.572 |
| 關鍵詞 | 精神障礙; 處遇制度; 精神保健法; 精神障礙者; 責任能力; 監護處分;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雖於94 年2 月修正,但新法於95 年7 月1 日始正式施行,雖刑法 第87 條有關對精神障礙犯罪者施以監護之規定,已仿德國法例規定,明定施以監 護之實質要件,並賦與法官彈性處理監護及執行之先後,以達治療之目的;而且 法官可裁量如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可免監護處分之執行。前開規定雖有進步,但 對於建置我國完整精神障礙者犯罪處遇制度尚嫌粗糙。外國立法例,如英國、德 國、荷蘭、法國及日本等,鑑於其人文、社會之特色,長久以來已建立並實施相 關制度,雖非完美,但其諸多法制設計值得我國借鏡。本文特以此五國處遇制度 為中心,明列其模式及所涉問題,最後對照我國此次修法,研擬四項建議:(一) 是否命強制治療應以治療可能性為前提要件(英國、日本)、(二)建議採取出院後之 「行為監督制度」(德國)、(三)對再犯危險性低及輕微犯罪者不施以監護者,得命 其至指定精神病院住院或接受定期治療(荷蘭、日本)、(四)所謂「其情狀足認有再 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應有一定之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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