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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由美國CAFC判決解析有關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f)項的申請與訴訟策略--以電腦軟體發明專利為中心=The Analysis of Correctly Applying Patent and Deciding Litigation Strategies Related to U.S. Patent Law 35 U.S.C. § 112 (f) Based on CAFC Cases: Focusing upon the Computer Software Inven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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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立穎; 林宥榆; 許立穎; 林宥榆; Hsu, Lee-ying; Lin, You-yu; |
期刊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出版日期 | 20150900 |
卷期 | 201 2015.09[民104.09] |
頁次 | 頁92-123 |
分類號 | 440.65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專利; 電腦軟體; 申請; 訴訟; 112f; Patent; Computer software; Applying; Litigation; |
中文摘要 | 電腦軟體技術領域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無可避免地必須採取「功能性用 語」的撰寫方式來界定技術特徵,在美國可能必須通過專利法第112 條第(f) 項的檢驗,相當於我國現行專利法第26 條第1 項及第2 項的部分。由於我國廠 商多數在美國法院進行專利訴訟,故必須參考美國法院專利實務的見解,作為申 請專利或擬定訴訟策略的依據。我國智慧財產法院也曾經於電腦軟體專利訴訟案 中,引用美國判決來做為判斷的依據,顯見電腦軟體專利更應該關注美國最新實 務見解,因此本文特選擇數個美國CAFC 案例,分析其勝訴及敗訴的原因,供讀 者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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