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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政府捐助設立的重要財團法人之正當性與監督--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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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錦堂; 林彥超; |
期刊 | 法令月刊 |
出版日期 | 20151000 |
卷期 | 66:10 2015.10[民104.10] |
頁次 | 頁1-34 |
分類號 | 584.11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法草案; 國家實驗研究院; 聯邦採購條例; 聯邦預算法; 審計監督; 公部門公司治理; 基金會管理法; |
中文摘要 | 國家實驗研究院組織法上特色有三,一是作為總管理機構,二是作為公設財團法人,三是其肩負的任務相當重要,且具高度動態發展性與複雜性,從而有別於一般者。現行的規範為:民法總則篇第二章第二節財團法人的規定、行政法律(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各部會所頒訂的監督要點、財團法人國研院設置條例。實施以來,績效表現及監督的落實情形外界因為資訊不對稱而難以得知。德國法的借鏡得有幾個方面。首先,其社團法人的組織方式,可以納入相關參與者,值得參考。其次,我國預算法、會計法已經建立若干監督機制,應補充以政府捐資設立基金會的定性(承擔公共任務)、主管機關的「督促義務」,並強化事後審計;事前之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之送請主管部會事前審議或年度預算書之經由部會送請立法院審議,不無過度壓縮法人自主形成空間。德國各邦基金會管理法區分不同種類的民法上基金會而建立不同的監督,以及「公部門公司治理」的規範,也值得參考。美國法的啟發為,其經由採購的專門法律規定,要求各主管部會應善用契約條款而調控;主管部會必須定期評鑑續行委託研究案的必要,必須評鑑受委託者的績效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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