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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法制框架及契約形式--以臺北市政府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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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 者 | 詹鎮榮; | 書刊名 | 法令月刊 |
卷 期 | 66:8 2015.08[民104.08] |
頁 次 | 頁9-26 |
分類號 | 566.6 |
關鍵詞 | 公有財產; 公產活化; 公私協力; 公產委外; 契約法律形式選擇自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各級地方政府之公有財產管理實務上,不乏以標租、設定地上權及委託經營等方式,將公有公用及非公用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例。其目的具有多元性,有為減輕政府履行公共任務所需人力及財政負擔者,亦有為活化公產之資源有效利用者。在現行法制下,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涉及之法規眾多。在此等由中央及地方法規所交織而成的綿密法制框架下,地方政府於具體個案中通常係透過「契約」之法律形式,將其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從而,在公產法制上,乃呈現出「法律框架」及「使用契約」之雙層規範架構。本文從法制、學說,以及行政與司法實務角度出發,以臺北市為例,分析地方公產提供民間使用之類型,檢討對應之法規適用正確性問題,並且肯定在公產使用契約之領域,行政機關原則上享有契約形式之選擇自由。對此,法院應予尊重。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