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相關文獻
- 由《兒童權利公約》探討外籍配偶離婚後親權行使之困境與突破
- 祖父母對孫子女之會面交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
- 跨國婚姻中「兒童不與雙親分離」之權利與實踐--以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倡導修法之行動紀錄
- 我國基層校園關於「兒童最佳利益」特定事件實務運作疑義之初探--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為中心
- 論網際網路上兒童色情資訊之法律管制--兼評我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
- 論我國兒童少年性剝削防治立法--以兒童少年福利保護為中心理念之法律社會學觀點
- 親屬編增修親權與會面交往權之行使
- 親屬編增修親權與會面交往權之行使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與我國法律對兒童之保護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頁籤選單縮合
| 題 名 | 由《兒童權利公約》探討外籍配偶離婚後親權行使之困境與突破 |
|---|---|
| 作 者 | 陳竹上; | 書刊名 | 新世紀智庫論壇 |
| 卷 期 | 68 2014.12[民103.12] |
| 頁 次 | 頁47-62 |
| 關鍵詞 | 兒童權利公約; 外籍配偶; 依親居留; 強制出國; 會面交往;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施行,使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近年來每年約有一萬一千至一萬五千對跨國婚姻離婚,占全國總結婚對數之17%至26%之間,促使《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就兒童不與父母分離原則、會面交往權之保障,格外值得重視。本文經由判決分析發現,我國雖於民國96年增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且基於兒童人權,特別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外籍人士遭強制出國,將對子女造成重大損害之虞,准許其繼續居留,但不論是移民署之裁量或法院之認定,均趨於保守,導致本國兒童之外籍父母遭強制出境,從而上述《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之宣示實際上也難以實現。另我國現行簽證規範導致外籍父母無法以依附其在臺之未成年子女為由,提出依親居留簽證之申請,並因此無合法之工作權,亦連帶影響扶養及照顧義務之履行。未此建請從速優先檢視相關法令及進行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盡可能保障每位兒童與父母團聚之權利。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