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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水土不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石化安順廠相關行政訴訟的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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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俊榮; |
期刊 | 法令月刊 |
出版日期 | 20150300 |
卷期 | 66:3 2015.03[民104.03] |
頁次 | 頁23-53 |
分類號 | 445.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中石化安順廠; 管制協商; 大量行政爭訟; 超級基金; 集體風險責任; |
中文摘要 | 自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於2000年施行以來,中石化(臺鹼)安順廠污染案可謂我土壤污染管制史上,最能完整呈現《土污法》制度形貌的案例。從《土污法》的司法實踐來看,單單是中石化安順廠污染一案的污染整治程序,竟可衍生出高達31件的行政法院裁判!此一「單一事件引發大量訴訟」的現象,反映出我國土壤污染管制現狀的何種問題?此一現象與當初參考外國立法制定《土污法》的初衷,是否有所違背?引發此一現象的管制脈絡因素為何?本文將透過閱讀行政法院的判決,跳脫「權利與救濟」層次的視角,轉向「制度與程序」層次,分析中石化安順廠污染案的一系列司法訴訟,並參酌《土污法》的立法脈絡,點出此一司法現象背後的立法與管制問題。本文認為,中石化安順廠污染案的整治程序引發大量的司法訴訟,大幅提高污染整治的勞力、時間與費用成本,此應非當初立法時所樂見的司法現象,反映出《土污法》在臺灣的「水土不服」。其制度性因素有二:一是《土污法》的「立法扭曲」,亦即《土污法》立法過程中的對於責任機制的自我設限。二是《土污法》所受的「行政束縛」:一來,我國行政法仍囿於傳統的「合法性控制典範」,為了便利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而以行政行為形式,將龐大而複雜的土壤污染整治程序理解為一件又一件的行政處分,進行「切斷式」的單元處理;二來,環保機關的管制文化,忽略《土污法》原本有意引進協商管制的精神,仍固守僵化的「命令控制」的管制,導致被管制者與管制者間的對立與抗爭。這些制度性因素有待檢討興革,尋求能促進良好環境治理的行政法與環境法新典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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