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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超級基金法案」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淺談污染場址整治=From "CERCLA" to "SAGPRA" --An Introduction to Site Remed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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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車明道; | 書刊名 | 化工資訊月刊 |
卷期 | 14:12 2000.12[民89.12] |
頁次 | 頁32-39 |
分類號 | 445.259 |
關鍵詞 | 超級基金法案;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污染場址整治;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國會於1980年通過「環境應變、賠償及責任綜合法」,俗稱超級 基金法案。主要內容為設置信託基金,使聯邦政府能針對影響人體健康及生態環 境之有害物質污染場址,進行各項責任鑑定、補償、整治、法律及緊急應變等工 作。並建立一套完整之調查與整治程序,除了的確清除了數百個污染場址,保護 了周遭居民健康與生態環境外,卻也產生了不少負面影響。20年後,我國通過 了極為類似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但是否能避免錯誤,不重蹈美國覆 轍,順利整治台灣為數眾多的污染場址,則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本文除討論美國 超級基金法的立法過程及內容,與施行後的一些負面影響外,更列出台灣施行「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後的市場與技術發展趨勢。工研院因為擁有豐富之相關 技術、人力及整合能力,因此,扮演國內火車頭的角色,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技術在國內紮根,並促進相關產業土地永續發展與利用,是其責無旁貸,刻不 容緩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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