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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24)愛滋病與工作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375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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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葛謹; | 書刊名 | 臨床醫學 |
卷期 | 74:6=444 2014.12[民103.12] |
頁次 | 頁473-484 |
分類號 | 415.234 |
關鍵詞 | 愛滋病;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傳染病通報; 拒絕檢査; 工作權; AIDS;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自1981 年美國發現首例愛滋病,至今已超過33 年。甲醫師於院內例行體檢,發現患有愛滋病後,醫院副院長轉告:院長已令甲即日起停診,當日原有同仁已約定由甲進行之手術,同仁亦以臨時有事取消。甲認為個人隱私權益受損,分別提出刑事、民事與行政訴訟。醫療行為包括檢查與治療,病人拒絕醫囑與檢查,會喪失互信,重傷「醫病關係」,日後病人所衍生之傷亡,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且病人拒絕醫囑與檢查,除非「病情危急」,醫師/ 醫院自然依法亦得拒絕醫療,不可不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 條,主管機關疏未考慮保護醫護人員受汙染針刺傷之特殊職業傷害情形,應該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醫護工作人員精神與宗旨,盡速加以修正。醫師感染愛滋病後,醫療工作可否限制?如何限制?皆值得深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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