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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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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吳明軒;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卷 期 | 239 2015.04[民104.04] |
頁 次 | 頁80-91 |
分類號 | 586.122 |
關鍵詞 | 訴訟費用之擔保;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供擔保人; 受擔保利益人; 該管法院提存所;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般著作,對於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通常係以同法第一○四條及第一○六條準用有關規定,為其適用之範圍。然自提存法制定施行後,該法就訴訟上擔保物之返還,設有若干特別規定,與民事訴訟法原有之規定同時並存,兩者所定聲請返還擔保物之原因,呈重複或競合之現象,所踐行之程序亦不相同;在實務上適用時,可能發生見解歧異之情形。本文綜合兩者規定之全部,探求其簡化返還擔保物程序之立法精神,說明兩者適用順序之先後,及各應踐行之程序,避免混淆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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