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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民法第四八七條受領遲延之要件--以雇主違法解僱為中心,兼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一六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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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徐婉寧;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卷期 | 236 2015.01[民104.01] |
頁次 | 頁221-229 |
分類號 | 556.41 |
關鍵詞 | 受領遲延; 民法第四八七條; 言詞提出; 拒絕受領; 違法解僱;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僱傭契約係有償的雙務契約,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僱用人給付的報酬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受僱人未服勞務時,原則上即無報酬請求權(no work no pay原則)。而此原則,於勞動契約當然亦有其適用。然我國民法第四八七條本文明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此規定乃係前述未服勞務即無報酬之明文例外規定,於受僱人實際上未服勞務之情形下,仍得請求報酬。惟於遭違法解僱時,勞工是否仍應言詞提出給付,實務上仍存有爭議,應為進一步之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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