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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稅法上之一事不二罰--以日本法為比較對象 |
|---|---|
| 作 者 | 蔡孟彥;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 卷 期 | 236 2015.01[民104.01] |
| 頁 次 | 頁210-220 |
| 分類號 | 588.13 |
| 關鍵詞 | 一事不二罰; 禁止雙重處罰; 刑事責任優先; 比例原則; 行政目的;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日本雖將「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罰)」原則提升至憲法規定之層次,日本國憲法第三九條後段規定:「關於同一之犯罪,不會被重複論處刑事責任」。但日本從二次大戰結束後開始,法院認為在租稅事件若對於同一行為處以「追徵稅」或「重加算稅」後,若該行為涉及「隱蔽」或「偽裝」時,亦可對行為人再處以刑罰,此等併罰方式並未違反日本國憲法第三九條之規定。法院所持之原因為,對於逃稅者處以刑罰乃是著眼於其不正行為之反社會性,乃至於反道德性;但對於行為人課以「追徵稅」之行政罰,其目的在於要納稅人誠實申報,其僅為一行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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