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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政府採購決標執行程序--以廠商最低標價偏低且標價相同之處理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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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廖宇庭; | 書刊名 | 陸軍後勤季刊 |
卷期 | 104:1 2015.02[民104.02] |
頁次 | 頁112-124 |
分類號 | 564.72 |
關鍵詞 | 標價偏低執行程序; 標價相同執行程序; 文義解釋; 體系解釋;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至今僅十餘年,政府機關依本法執行採購過程中,難免 遇有規範未臻明確模糊之處,本研究乃針對廠商最低標價偏低(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且標價相同之情形作探討。 二、本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應訂定底價。投標廠商是否能得標,需經機關完成相關 程式及實質審查為合格廠商後,接續進行的步驟即為競價機制,原則上以合於招標 規定之投標廠商最低報價且進入底價為得標商,但若遇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究應先進行何程序。 三、本研究乃試圖釐清兩者之先後關係,依序介紹及整理訂有底價之廠商競價規則及上 開情形宜如何處理,分別從法理面及實務面討論相關作法,供日後修訂執行程序之 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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