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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公法契約爭議仲裁判斷之撤銷訴訟--以管轄法院和法院審理基準為中心=Arbitrability of Public Contract Disputes and Reviews by Administrative Courts--An Analysis of Jurisdiction and Review Criter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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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許登科; | 書刊名 | 成大法學 |
卷 期 | 28 2014.12[民103.12] |
頁 次 | 頁1-75 |
分類號 | 589.42 |
關鍵詞 | 公法契約; 仲裁; 仲裁容許性; 仲裁判斷撤銷訴訟; 公私協力; 促參法; 行政訴訟; Arbitrability; Public contract;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rbitr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針對公法契約爭議是否具有客觀仲裁容許性?且若該爭議仲裁後仍有仲裁判斷撤銷訴訟,是否由行政法院為審判?以及該法院如何於審查後並應予撤銷?等實務、學理未聚焦關注而待釐清課題為探討。本文比較德國和我國法制之分析研究後認為,在行政機關對爭訟標的具有法定處分權限內得於公法契約中約定 仲裁條款,此仲裁條款亦屬公法契約性質,是故公法契約之爭議雖具有仲裁容許性,但該仲裁如同公法契約仍有其程序法和實體法之界限。且其仲裁判斷後之撤銷訴訟,屬公法爭議性質,應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並應自爭訟標的所關連系爭行政法實體法加以審查監督。是依仲裁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有關撤銷仲裁判 斷之規定,仲裁協議之有效性、範圍,與仲裁判斷之適法結果乃兩道控制仲裁判斷之閥門,在仲裁判斷之撤銷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即仍應審查,當事人於公法契約協議仲裁之標的是否依法依約行使處分權限;另一方面也應注意仲裁判斷是否有違反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以確保民主法治國的行政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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