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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司法院釋字第724號解釋有關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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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震榮; 黃清德; | 書刊名 | 法令月刊 |
卷 期 | 66:1 2015.01[民104.01] |
頁 次 | 頁36-57 |
分類號 | 581.2326 |
關鍵詞 | 法律保留原則; 結社自由; 人民團體法; 限期整理; 許可制; 報備制; 登記制; 重要關聯性理論;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3年8月1日作成釋字第724號解釋《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指出內政部中華民國65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4條、第15條保障的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本號解釋落實法治國原理關於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應由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加以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殊值贊同;但是對於爭議最多的人民「結社自由」根本重心所在,與本案具有重要關聯性的人民團體法第8條第1項「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採取「許可制」的管制之相關規定卻未加以審究,亟為可惜!本文認為釋字第724號解釋實應就人民團體法許可制規定加以審查,人民團體法應改採報備制,才屬恰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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