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籤選單縮合
| 題 名 | 商品自傷非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三九號民事判決 |
|---|---|
| 作 者 | 謝哲勝;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 卷 期 | 232 2014.09[民103.09] |
| 頁 次 | 頁246-254 |
| 分類號 | 496.34 |
| 關鍵詞 |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商品責任; 商品自傷; 雙軌規範;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商品自傷是否為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一直以來都是學說所討論的重要爭議問題,對此爭議,最高法院首先在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七號判決採取否定見解,之後於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判決也採取否定見解。本文認為,商品責任屬於侵權行為責任,所保護的客體為被害人固有的權利,而不包括基於契約而可以請求的給付。商品本身為契約的給付標的物,商品自傷從損害的性質與內容而言,應屬契約責任所規範的範圍,而非商品責任所及,因此商品自傷並非商品責任的保護客體。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