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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私有公共設施用地免徵地價稅--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 |
|---|---|
| 作 者 | 范文清;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 卷 期 | 233 2014.10[民103.10] |
| 頁 次 | 頁263-274 |
| 分類號 | 567.24 |
| 關鍵詞 |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 都市計畫; 地價稅; 徵收;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人民私有的土地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據土地稅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得享有地價稅減免。但是,人民私有的土地,因為自辦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故,主管機關沒有徵收的義務。而且,依據目前實務通說見解,該等土地雖然同樣提供公用,主管機關卻毋庸減免其地價稅。如此差別待遇是否妥適?筆者自都市計畫法第四二條與土地稅法第十九條的立法目的出發,探討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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