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個人提供土地合建分售之課稅疑義 |
---|---|
作 者 | 黃俊杰;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卷 期 | 233 2014.10[民103.10] |
頁 次 | 頁71-81 |
分類號 | 567.01 |
關鍵詞 | 所得稅; 出售土地; 重複課稅; 解釋函令; 行政法院;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已受土地增值稅之核課,為免重複課稅,故不再就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曾分別針對「營利所得」、「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盈餘」等為解釋函令,其具有對內自我拘束及對外平等適用之功能,惟依行政法院見解觀察,並未借助解釋函令為適用依據,而係直接依據稅法規定作為裁判依據。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