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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關於收養子女規定之適用 |
|---|---|
| 作 者 | 吳明軒; | 書刊名 | 月旦法學 |
| 卷 期 | 230 2014.07[民103.07] |
| 頁 次 | 頁74-101 |
| 分類號 | 584.533 |
| 關鍵詞 | 收養無效; 撤銷收養; 終止收養; 家事訴訟程序; 家事非訟程序;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民法親屬編為實體法,其中收養子女部分,原規定僅十五條,早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施行,經修正或增訂者,共為二十三條,修正之幅度甚廣。當時所應適用之程序法,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延至一○一年六月一日,時隔五年,為統一事權,始制定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規定收養事件之訴訟事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因新法與舊法規定之內容大不相同,故本文逐條檢討舊法,並從新法之立法精神詮釋,供為實務上參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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