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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醫事法律專欄: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18)高山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民事判決評析(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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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葛謹; | 書刊名 | 臨床醫學 |
卷期 | 73:6=438 2014.06[民103.06] |
頁次 | 頁384-389 |
分類號 | 563.72 |
關鍵詞 | 急性高山症; 高山肺水腫; 高山腦水腫; 保險法; 意外傷害; 保險契約; Acute mountain sickness; AMS; High-altitude pulmonary edema; HAPE; High-altitude cerebral edema; HACE;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表格線 甲愛登山,民國89 年3 月前陸續向A 人壽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共計新台幣800 萬元。89 年又委託山岳協會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期間自89 年4 月7 日六時起計40 日,投保險別:海外旅行平安保險,受益人為甲妻,身故及殘廢保險金1000 萬元。89 年5 月4 日,甲與山岳協會一行10 人,經尼泊爾進入西藏攀登海拔8013 公尺之「希夏邦馬峰」途中,在6300 公尺處因身體不適,下撤途中在約6000 公尺處摔倒,因嚴重腹痛與嘔吐,無法自行騎馬下山,在5800 公尺登山基地入增壓艙治療,雖經搶救,仍於89 年5 月8 日死亡,於當地火化,再運回臺灣。甲妻申請保險金總共1800 萬元(意外傷害保險800 萬元及旅行平安保險1000萬元),但A 人壽公司認為甲之死因是急性高山症,屬於疾病死亡,並非意外傷害,拒絕理賠。急性高山症是意外傷害嗎?保險法第54 條:「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本案歷經7 年法院審理,方有結果,令人難過又遺憾,應該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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