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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行政訴訟法弟42條之訴訟參加與專利行政訴訟之新證據=Discussions on Intervention of Article 42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ct and New Evidence of Paten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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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啟謀;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178 2013.10[民102.10] |
頁 次 | 頁67-90 |
分類號 | 408.8、408.8 |
關鍵詞 | 訴訟參加; 新證據; 專利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 限縮解釋; 第一次判斷權; 舉發; 判斷基準時點; 同一撤銷理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專利行政訴訟中,專利舉發人或異議人或專利權人,於對造不服專利專責機關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後,唯藉由行政訴訟法第42 條之獨立參加制度,經由法院裁定後取得當事人地位,始得充分保障其程序上利益,且由於訴訟標的經確定終局行政判決,嗣後當事人即不得為與該確定終局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攸關當事人權益,有加以瞭解之必要。又智慧財產法院准許身為原告之舉發人或異議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提出新證據並加以審酌,固無疑問,惟就身為參加人之舉發人或異議人,是否得依該條提出新證據,本文雖主張應准許提起異議或舉發之人於專利行政訴訟,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新證據,不因其於行政訴訟上之法律上地位究為原告或獨立參加人而異,但實務上由於立法不明確致生法律見解岐異,建議由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實務界及學界廣為討論,以期經由修法之途徑為妥適之處理。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