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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禁止醜化權保障規定之「著作人之名譽」=The Author's “Reputation” in Article 17 of Taiwan Copyright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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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絜;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179 2013.11[民102.11] |
頁 次 | 頁101-129 |
分類號 | 588.34 |
關鍵詞 | 禁止醜化權; 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尊重權; 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日本著作權法第二十條; 伯恩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項; 著作人名譽; 著作人之客觀名譽評價; 著作人之主觀名譽感情;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於1998 年修正之際,為兼顧著作人之著作人 格保障與社會公眾利用著作之需求,參酌伯恩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項後 段規定,改採禁止醜化權規範類型而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 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 譽之權利。」其中,「致損害其(著作人)名譽」之條文文句,即辨別變動 著作行為是否構成禁止醜化權侵害行為之判斷標準,惟1998 年修正理由 並未詳加說明其內涵定義,我國司法實務判決就系爭判斷標準詮釋及適 用之見解亦分歧不一。因而,本文擬回顧伯恩公約第六條之二第一項後 段規定與日本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保障法益相關學說見解,並藉由前揭二 者與我國實務裁判及學界相關見解之對照比較,以探究於現行著作權法 規定下,前揭條文文句內「著作人名譽」之內涵定義應為何,以及,對 於變動著作行為是否構成禁止醜化權侵害行為應採行如何之判斷標準。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