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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和解同意權=The Right of Consent to a Settlement in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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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朱繼亨; | 書刊名 | 保險專刊 |
卷 期 | 28:2 2012.12[民101.12] |
頁 次 | 頁211-240 |
分類號 | 563.75 |
關鍵詞 | 交通事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特別補償基金; 代位; 和解; Traffic accident; 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Act; The compensation fund; Subrogation; Compromise and settlement;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由於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採「無過失主義」:當被害人因車禍受傷或致死,無論是否有過失,請求權人均可向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強制險給付或補償。除了在本法第29條及第42條有代位的規定,新法並增設了第30條及第43條「強制險和解同意權」確保代位權不受妨礙。本文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及第43條規定作探討,對妨礙代位的情況如何才會發生?「強制險和解同意權」有何不妥之處?以及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若身為賠償義務人或請求權人,是否應該與對方和解等爭議作探討,並以圖表及大量實務判決以茲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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