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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侵權行為立法論之分析=A Coupe of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on Torts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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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游進發;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42 2011.12[民100.12] |
頁 次 | 頁163-219 |
分類號 | 584.338 |
關鍵詞 | 舉證責任分配; 推定過失責任; 危險責任; 社會典型公開性; 預見可能性; 違法侵權責任; 善良風俗; 重大過失; 消滅時效期間; Allocation of burden of proof; Presumption of negligence; Liability of risk; Social official rights; Foresee ability; Torts liability due to violation of statutory provision; Rules of morals; Gross negligent; Period of prescrip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透過若干不同的語法表達,民法立法者也可以分配舉證責任,在制定侵權行為法亦同。推定過失責任仍然是過失責任,不宜制定一般化的危險責任規範。德國法的實踐經驗是:制定個別的危險責任規範。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的權利,限於社會典型公開性的權利,這項限制其實源自作為過失要件的預見可能性,同時也是應該差別保護利益與權利正當性基礎。違反善良風俗的要件似乎是多餘的。使重大過失不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作法,似是正當。 違法侵權責任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是否有過度保護之嫌,不無疑問。一般侵權行為法與特殊侵權行為法的法律適用關係,不應該總是只有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的選擇,而是也可以有請求權競合的選擇。主觀搭配客觀消滅時效期間,是較好的消滅時效期間的規範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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