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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建構刑事DNA資料庫之合理界限=The Legitimate Scope of DNA Database in Criminal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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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涂偉俊;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35 2012.04[民101.04] |
頁 次 | 頁157-182 |
分類號 | 586.662 |
關鍵詞 | DNA資料庫;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資訊自決權; DNA databases; S. and Marper; DNA Sampling Act; Right to Information Control;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建立DNA資料庫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工具,已經是銳不可擋的趨勢,這樣的發展值得肯定。但不可忽略的是,建立資料庫同時也剝奪了他人對自我資訊的控制權,這樣的權利在臺灣已經釋字第六○三號定位為基本權。該權利並非不可干預,正當化的關鍵在於國家是如何建立並管理資料庫。二○○八年歐洲人權法院S. and Marper案判決出爐後,除了宣告英國政府之政策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同時也宣示了國家建立刑事DNA資料庫的最低保障要求。本文以此判決為出發點,並介紹歐洲其他國家相關立法概況,再檢視臺灣去氧核酸採樣條例相關規定。本文在結論上認為,臺灣DNA資料庫之部分規範,有違反釋字第六○三號及公民政治與權利公約之疑慮,因此借鏡於外國立法例,嘗試提出建立資料庫之合理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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