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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歐美生物科技專利的公開揭露之淺介=A Brief Introduction to Biotechnological Patents on Disclosure under European and 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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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順典; Lee, Shun-tien; |
期刊 | 月旦財經法雜誌 |
出版日期 | 20120300 |
卷期 | 28 2012.03[民101.03] |
頁次 | 頁123-162 |
分類號 | 440.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公開揭露; 產業可利用性; 發明之同一性; 據以實施; 過度之實驗; |
中文摘要 | 公開揭露具有以下之功能:一、使第三人知悉「發明專利的內容」;二、決定「專利的範圍」;三、闡明「發明的適用性」。歐洲的「公開揭露」規定於歐洲專利公約第83條,其必須確保發明「再現性」之發生,以達到「產業適用性」及「可實施」的要求;而美國專利法的「公開揭露」規定於35 U.S.C.第112條,其要以書面描述,並在公開揭露後能「據以實施」,以達到「產業可利用性」之目的,且「產業可利用性」必須「公開揭露」。為鼓勵、利用發明,促進產業發展,發明說明應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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