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相關文獻
- 論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以所有權歸屬為中心
- 論借名登記契約/最高院100臺上2101判決
- 借名登記出名人之無權處分及借名人回復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兼論出名人之不法管理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114號判決評析
- 借名登記之名消極信託之實--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七六號判決
- 間接事實之推認--對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實務裁判之一觀察兼論可證性審查--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五十六次研討紀錄
-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將借名財產信託登記與第三人是無權處分?
- 不動產借名登記返還之稅務問題解析
- 我國不動產借名登記後處分之效力問題分析--以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為中心
-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文根本解決借名登記關係之爭議?--借名登記內部關係之效力與借名人之救濟
- 借名登記財產之請求返還方式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論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以所有權歸屬為中心=The Contracts of Borrowing Other's Name for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Focusing on the Attribution of Ownership |
---|---|
作 者 | 卓心雅;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33 2011.12[民100.12] |
頁 次 | 頁91-113 |
分類號 | 584.21 |
關鍵詞 | 借名登記; 不動產借名登記; 所有權歸屬; 無權處分; Borrowing other's name for registration; Borrowing other's name for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The attribution of ownership; The disposition of any object which is made by a person without titl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名人)將其名義提供他方(借名人)辦理不動產登記並受讓所有權,惟對該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由他方(借名人)為之。」,該契約之效力應為有效。於不動產借名登記之情形,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應歸屬於出名人,蓋無論從不動產登記制度目的與其效力之維護、所有權變動要件、借名登記契約之屬性(所有權權能限制契約)或自當事人真意而言,均應認為出名人已受讓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如其處分該不動產亦屬有權處分,僅對借名人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責任而已。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