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 名 | 性主體之法律管制策略初探--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A Preliminary Inquiry of the Strategies of Legal Regulations on the Sexual-Subject: Focu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stic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
---|---|
作 者 | 郭德厚; | 書刊名 | 成大法學 |
卷 期 | 22 2011.12[民100.12] |
頁 次 | 頁67-107 |
分類號 | 544.7、544.7 |
關鍵詞 | 釋字第647號解釋; 法律管制; 性主體; 性偏好; 好性; 父權體制; 性騷擾; 恐同症; 去性化; 色情材料; 理性狡獪; Legal regulations; Sexual-subject; Sexual preference; Good sex; Patriarchy; Sexual harassment; Homophobia; Desexualization; Pornography; Cunning of reas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Jellinek規範制定者運用好性化、被害化以及污名化三種他者化法律管制策略,將性主體之親密關係歸結為男/女共營生活之異性婚姻,此一典律化之獨白論述造成同性伴侶關係無法獲得法律上之保障。本文認為,規範制定者因未能正確認識性主體此一規範對象,而係簡化甚至帶有偏見地將性議題定位為一種氾濫風險,導致公權力過度干預個人私領域之性自由。此外,職掌司法違憲審查之司法院大法官,關於性議題往往過度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以致於漠視少數性文化族群未受憲法平等對待之現實。按法規範乃提供吾人參與社會生活之最小阻力道路,由於同性伴侶關係未獲法律承認,因此男/女共營婚姻生活具有唯一之合法性,可見異性婚姻之選擇慾望生成根本是一種理性的狡獪。這篇文章將指出他者化規範策略之虛妄與錯誤,並嘗試揭示此一規範性欺騙的始末。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