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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民眾參與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以美國協商式規則訂定程序法與對我國之借鏡為中心=Public Participation in Rulemaking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US Negotiated Rulemaking and Its Lesson to Taiwan's Legal Framewo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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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吳行浩;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41 2011.06[民100.06] |
頁 次 | 頁1-74 |
分類號 | 588.135 |
關鍵詞 | 法規命令訂定; 預告與評論; 聽證程序; 民眾參與; 協商式規則訂定; 環境行政; 行政程序法; Rulemaking;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Public participation; Negotiated rulemaking; Environmental decision-making; Judicial review; Due process of law;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美國自1970年代起,聯邦機關制定法規每每受到企業、公益團體或一般人民的強烈挑戰。雖然美國行政程序法設有對草案評論與聽證兩種程序機制供人民表達意見,仍無法避免人民對法規命令內容提起訴訟。為避免人民訴諸司法、減少行政成本與強化受法規影響特定對象權益之程序保障,美國行政法發展出協商式規則訂定的制度(negotiated rulemaking)。聯邦環境保護署(EPA)自率先採用協商方式訂定法規後,大幅度降低行政成本與爭訟案件數量。繼許多聯邦機關跟進後,促使國會於1991年完成協商式規則訂定的立法。(Negotiated Rulemaking Act)。 協商式規則訂定屬於傳統命令訂定的補充程序,我國若能將之引入行政法體系應無太多相容性的困難。本文將比較美國與我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制度之特色,以及兩國對於程序義務違反之效果與救濟。其次將介紹美國協商式規則訂定程序之立法背景、規範內容與特色。本文並以環境事務為例,介紹協商式規則訂定法之實務運作情形與檢討。最後透過對於外國法制實際運作經驗之觀察,及其對民眾參與行政決策之影響,提出如何將協商式規則訂定程序以階段方式納入我國法制之具體建議方向。本文期待我國日後能參酌國外立法例與實務經驗,嘗試於特定管制領域率先建構符合本土化應用的協商式規則訂定的程序機制與累積實踐經驗。當國內對於協商式規則訂定程序相關的理論、本土法制相互調和與實務經驗發展成熟後,最終得以將協商式規則訂定程序納入行政程序法,以資作為全國行政機關採用協商程序訂定法規的一般實定法基礎。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