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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信託關係受託人營業稅務處理之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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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徐驊彬; | 書刊名 | 中華技術 |
卷期 | 90 2011.04[民100.04] |
頁次 | 頁98-100+102-103 |
分類號 | 562.32 |
關鍵詞 | 信託; 信託關係; 受託人; 營業稅; 不動產信託; 實質課稅;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一般人(包括稅捐主管機關)大都認為信託關係中之受託人,基於信託關係就信託財產享有完全之管 理處分權利,否則該信託關係即有瑕疵或是無效。然而,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權利係依據信託關係人間信 託契約所定範圍而定,信託關係容許受託人無須裁量判斷,僅需依據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委託人之意欲, 為實現該信託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此部份之課稅實務自當有特殊規範以因應之。故本文就目 前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中,委託人就信託財產與第三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收取買賣價款、依法開立 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後,受託人是否仍須重複開立發票並繳納營業稅,再於全案結算銷案後,由委託人另 行申請退稅乙事,將筆者論述依據及與稅捐主管機關溝通過程與大家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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