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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法律層面探討審計學之財務報表簽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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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李重慶; | 書刊名 | 主計季刊 |
卷期 | 51:2=329 2010.07[民99.07] |
頁次 | 頁1-11 |
分類號 | 495.3 |
關鍵詞 | 審計; 審計失敗; 財務報表簽證; 查核報告; 簽證法律責任;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司之會計人員依照商業會計法及其子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決算書表),其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 其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 實收資本額超過3,000萬以上及公開發行之公司須委任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於評估獨立性及對受查者進行瞭解後接受委任,並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評估管理階層編製之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最後出具查核報告及意見。會計師須對此意見負責,此意見有5種類型,若有不實即可能擔負行政、刑事之懲處及民事之賠償。 另外,若不幸因企業遭掏空致倒閉且刻意誤導會計師查核方向,如會計師已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且遵守查簽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則會計師並未發生審計失敗(無需負責),僅企業發生企業失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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