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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共犯理念的重新建構=Reconstructing the Theory of the Participa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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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柯耀程;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39 2010.06[民99.06] |
頁 次 | 頁101-140 |
分類號 | 587.162 |
關鍵詞 | 共犯; 從屬性; 依附關係; 參與論; 共犯從屬性; 共犯獨立性; Participator; Subordinate establishment property; Attachment theory; The theory of participation; Subordinate establishment property of the participator; Independent establishment property of the participator;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參與問題最大的難題,是在於參與結構中行為人角色問題的認定,亦即參與關係的判斷問題上。學理為解決參與角色區分問題,窮盡所有的能力,嘗試不同的詮釋方式,試圖從中找出一套得以妥善區分正犯與共犯的理論。然而,當對於參與論的參與結構,作採取區分制的決定時起,學理的辯證及理論的開展,就已經陷入一個難以自拔的泥淖之中。參與理論僅能視為是判斷正犯的理論,亦即其所得出的結果,或許可以確認正犯的認定,但對於共犯的形成基礎,似乎仍舊力有未逮。畢竟正犯與共犯的區分,不能作截然二分法的方式,亦即非正犯者即為共犯。但共犯的形成,並非是正犯的攔截類型,而應當是一種具有獨立判斷的類型,其既無法單純以從屬性作確認的基準,也不能以非正犯即為共犯的羅織方式,作為認定共犯的基準,亟需進一步作理論上的發展,以尋找出判斷共犯的條件與標準。 對於共犯的認定,向來都依賴從屬性概念,但從屬性對於共犯的形成,或許是一個條件,但充其量僅是一個必要條件而已,亦即共犯不論形成條件如何,均須從屬於一個構成要件實現的行為,從屬性概念在共犯的判斷上,仍屬於不可或缺,但共犯的形成,並非以從屬性為已足,仍須觀察其與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間的關連性,此種關連性的形成,必須是建立在成為共犯的行為人自身行為之上,或許得以將此種建構與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間的關連性,稱之為共犯的「依附關係」,此種依附關係係由共犯自身行為所致,亦即共犯所以為共犯,乃因其具有特定條件的行為,以依附於實現構成要件的正犯主行為之上,倘若欠缺此種依附關係,即使對於正犯構成要件實現行為,具有一定的加功作用,仍舊無法將其認定為共犯。本文嘗試從參與結構形成的關係,作為探討共犯形成的基礎形象,從而,試圖得出一個更為精確判斷共犯的詮釋方式,以作為學理探究的出發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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