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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德國法院闡明義務之新進展--以公元二○○一年德國民事訴訟法修正為中心=The New Development of the Elucidative Obligation of the Court in Germany--Focus on the Reform of German Civil Procedure in 2001 |
|---|---|
| 作 者 | 劉明生;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 卷 期 | 39 2010.06[民99.06] |
| 頁 次 | 頁1-48 |
| 分類號 | 586.111 |
| 關鍵詞 | 法院闡明義務; 公元二○○一年德國民事訴訟改革法; 辯論主義; 協同主義; 消滅時效抗辯之闡明; 法討論義務; 第一審充實與集中審理原則; 突襲性裁判之防止;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Court's elucidative obligation; Legal discussion; Prevention from the surprise judgment; Party-presentation principle; Cooperative principle;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Law on the Reform of German Civil Procedure of 27 July 2001; |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 中文摘要 | 公元二○○一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受到大幅度的修正。為達訴訟紛爭於第一審即獲終局解決之目的,修法者將法院闡明義務列為修法之核心,使法院闡明義務產生新的進展。此項新進展,主要係將舊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與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之法院闡明義務,合併於一個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為一般性的規定,並將舊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句與第二句之位置對調,刪除舊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關於法觀點要件之限制。新法如此的修正,是否導致法院闡明義務範圍擴大,因而產生如下三方面的影響。第一、民事訴訟是否已放棄當事人提出原則(又稱辯論主義),改採協同主義。第二、法院是否已負法討論之一般性義務。第三、就可能性之消滅時效抗辯,法院是否亦負闡明義務。凡此於學說上均引起甚大之爭論。本文之研究以公元二○○一年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為中心,深入探討新法修正的理念與內容,法院闡明義務範圍擴大之爭論,法院闡明義務規定修正之重大價值與意義,以及各闡明義務與討論義務之間的關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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