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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保險法第五三條代位權法定債權移轉說下加害第三人之信賴保護=Insurer's Subrogation Right under the Insurance Act § 53 and Relianc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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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凱紳; Huang, Kai-shen; |
期刊 | 法學新論 |
出版日期 | 20100800 |
卷期 | 25 2010.08[民99.08] |
頁次 | 頁129-174 |
分類號 | 587.5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信賴保護; 善意清償; 債權拋棄; 債務免除; 和解契約; The subrogation right;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protection; The erroneous payment; The release; The contract of settlement; |
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五三條代位權之規定,向來有權利代位說及法定債權移轉說之爭。通說採後說。通說見解下被保險人及第三債務人間生債之消滅行為時,應如何處理,學說主要有二種方向:一、全面類推適用民法第二九七條;二、部分類推適用該條。本文區分為四種情形處理:一、清償;二、免除;三、拋棄;四、和解契約。本文認為善意清償應由同屬信賴保護之具體規範第三一○條第二款處理即可,不宜類推適用第二九七條第一項之法律效果。惟,基於債權移轉外部化之要求,仍宜類推適用第二九七條第一項之通知義務,課予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將債權移轉事由通知加害第三人,以免第三人錯誤清償;免除,基於其無償性,為免侵害被保險人之受償權益,無類推該條規定之必要性與正當性;拋棄,向來概念分歧,此概念之憑立存有疑義,宜與通說之免除概念相同理解,故亦無信賴保護之需求;和解契約,債權契約本不以有處分權人締結為必要,其信賴利益宜由契約責任保護即可,以免類推該條規定後發生諸多解釋上之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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