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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二○○八年銀行法修訂後之立即糾正措施法制布局=New Light on the Legal Scheme of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under Revised Banking Law of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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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李智仁;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14 2009.09[民98.09] |
頁 次 | 頁17-37 |
分類號 | 561.2 |
關鍵詞 | 立即糾正措施; 退場機制; 金融監理; 資本適足率; 問題銀行; 監理寬容; 銀行法; 存款保險條例;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銀行在經營上出現問題,導致自有資本明顯弱化,甚至嚴重影響股東及存款人之權益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以避免過度之監理寬容,乃金融監理過程中之重要關鍵。金融主管機關曾嘗試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建置金融機構之立即糾正措施,但由於條文中仍賦予主管機關過大之裁量權,往往導致法制之立法初衷無法落實;復以該等規範之位階過低,若無法訴諸法律層級,亦有牴觸依法行政的法治國原理之虞。有鑑於此,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中,參酌美國法制,明文建置立即糾正措施與退場機制,建立以銀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衡量與退出市場機制之標準,並設有不同之限制措施,俾於銀行資本適足率或淨值惡化時,儘速採行限制與補救措施。本文將分析此嶄新法制布局之經緯,並探究該制度為台灣金融市場所帶來之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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