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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唐代妾的法律身分地位淺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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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孫連成; | 書刊名 | 景女學報 |
卷 期 | 10 2010.04[民99.04] |
頁 次 | 頁69-103 |
分類號 | 544.16 |
關鍵詞 | 妾; 井底引銀瓶; 援禮入律; 身分法; 期親卑; 以妾為妻;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古人通婚最重婚儀,明媒正娶才為正室,妾的婚姻程序嚴格來講並不算完備,而且若與妻相較,妾的婚姻也相對缺少法律上的保障。若以封誥和獲罪兩者為例觀察,可明顯看出除了妻妾擅去、流刑等少數例外情況之外,妻妾的尊卑地位呈現南轅北轍之殊異。不論在法律與禮制上,妾皆明顯居於弱勢。姬妾制度所蹂躪的,不僅僅是這些誤終身的女子,妾的兒女,也在這種制度下有苦難言。家庭鬥訟的律法最明顯地體現出了唐律依禮制法的立法原則,律疏中也明確劃婦女相對於夫以及妾相對於妻,義同期親卑幼的立法原則。這些原則體現在定罪量刑上,造成妻妾之間同罪不同刑的極不公平狀況。這些都反映唐律是身分法,援儒入法,帶有濃烈的禮教精神。一些唐中規定違法的情況,如:妻妾位、以妾為妻、妻妾相侵等,在實際情況中,犯法者似乎並未受到應有的懲罰,而妻、妾的地位,似乎也沒有因為法的制定而受到保障與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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