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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說「繫城旦舂」--秦漢刑期制度新論=To Detain for Becoming Hard Labor Convicts:A Fresh Examination of Terms of Servitude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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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游逸飛; | 書刊名 | 新史學 |
卷期 | 20:3 2009.09[民98.09] |
頁次 | 頁1-52 |
分類號 | 582.11、582.11 |
關鍵詞 | 繫城旦舂; 刑期; 有期刑; 徒刑; 勞役刑; 漢文帝; 秦漢法律; 睡虎地秦律; 張家山漢律; 二年律令; To detain for becoming hard labor convicts; Imprisonment; Terms of servitude; Western Han Emperor Wen; Qin and Han legal systems; Shuihudi Qinlü; Zhangjiashan; Legal Text of Year 2;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秦漢律令裡的「繫城旦舂」疑為有期刑,與沒有刑期的「城旦舂」不同;釐清這一差異,或有助於解決秦漢刑期的爭議。「繫」字之有無關係到「刑期」之有無,「繫城旦舂」皆有刑期,但可分為正式與非正式兩種。第一種「繫城旦舂」的功能為「抵償金錢或勞役」:是以一定期限的城旦舂勞役來抵償金錢或勞役的刑罰,是不正式的有期刑。第二種「繫城旦舂」的功能為「調節刑」:凡為使刑罰輕重適度,而衍生的新刑罰皆可稱「調節刑」,是正式的有期刑。「調節刑」比「附加刑」更適合說明「繫城旦舂」的特質,也是「繫城旦舂」最主要的功能。第三種「繫城旦舂」的功能為「總名」:包含了上述兩種「繫城旦舂」,確立「繫城旦舂」在刑罰體系的地位。「總名」的出現不僅使「繫城旦舂」成為正式的刑名,更揭示有期刑在漢律裡普遍化、正式化的發展趨勢。 有期刑與無期刑在漢文帝變法前的刑罰體系裡相互補充,並無牴觸。故文帝全面廢除無期刑,以有期刑取而代之,是極為大膽的刑獄改革。此舉導致刑罰體系斷裂,東漢為了補救,將「徙邊」確立為次於死刑的重刑,唐律「五刑」可溯源至此。刑期制的出現影響深遠,為中國法制史的重要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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