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相關文獻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評釋
- 大法官對全民健康保險法制的合憲性討論--評釋字第四七二號、釋字第四七三號解釋的解釋風格
- 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銷毀檢體規定--法律疑義與溯及既往違憲問題
- 法律之溯及效力--兼評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
- 行政法令變遷與信賴保護--論行政機關處理新舊法秩序交替問題之原則
- 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六二○與四一○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
-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令不溯及既往--兼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一四四號判決
- 論政黨接收國有特種財產的追繳:兼談黨產取得的多元化脈絡
- 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權益憲法保障之檢討
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釋字第六二○號解釋評釋=The Range of the Distribution for the Remainder in the Difference of Matrimonial Holding: To Comment on the Interpretation No.620 of Grand Judge |
---|---|
作者 | 王富仙; Wang, Fu-hsien; |
期刊 | 法學新論 |
出版日期 | 20090700 |
卷期 | 12 2009.07[民98.07] |
頁次 | 頁139-169 |
分類號 | 584.41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溯及既往; 不真正溯及既往; 信賴保護原則; 漏洞補充; 文義解釋; 法意解釋; Nunc pro tunc; Non-retrospection; The principal of trust; Loophole supplement; Literal interpretation; Jurisprudence interpretation; |
中文摘要 |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增訂施行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創設夫妻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與妻於婚後所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之後,如有剩餘,應該平均分配。本條文之增訂亦如同大部分新制定的法律規範一般,也引起若干解釋上的疑義,其中爭議最大的,係關於夫妻於修法前取得之財產應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此一問題的爭論,從該次修正案施行後便持續不斷,其不僅涉及民事爭議,更攸關遺產稅之數額,公、私法學者從不同立論點提出歧異看法,實務見解亦尚存分歧,釋字第六二○號解釋一出,是否即能定於一尊,個人從不真正溯及既往、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價值衡量等觀點,評釋本號解釋妥適與否,並附論本號解釋,其射程是否及於民事事件。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