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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清代官方對民間秘密宗教醫療傳教活動的審理--以乾嘉道時期為例=The Cases of Official Condemnation about Medical and Disseminative Activities of Folk Secret Religious Sects in Ch'ing Dynasty (1736-1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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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邱麗娟; | 書刊名 | 興大歷史學報 |
卷 期 | 21 2009.02[民98.02] |
頁 次 | 頁39-69 |
分類號 | 209.207 |
關鍵詞 | 民間秘密宗教; 醫療傳教; 教案審理; 清代律例; Folk secret religious sects; Preachment by medicine; Condemnation of religious cases; The Laws of Ch'ing Dynasty;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清代民間秘密宗教盛行於底層社會,教內師父經常以治病為傳教手段,藉此吸引平民百姓拜師入教。教派內運用的醫療方法頗多,諸如針灸按摩之類的中醫術,以及茶葉治病、誦念經卷、畫符念咒、燒香祈禱、坐功運氣等療法。大體而言,秘密宗教師父為人治病過程較為簡易,但仍時見療效,因患者透過宗教儀式,可獲得身心平衡,有益病情改善。總之,秘密宗教的醫療活動可為平民百姓提供一條求醫稱便、療程簡易、費用省簡、尚具療效的治病途徑,促使其願意嘗試求醫、進而拜師習教,對教派擴展頗具影響。然而,清廷為了維護善良風俗與鞏固政權的目的,對秘密宗教採取禁止、打壓措施。在官方眼中,秘密宗教的醫療活動即是蠱惑人心的不法邪術,大肆批評並強力取締,以嚴法懲辦。官方查辦教案、審擬教內人士罪刑時,較少從他們的醫療過失情形量刑,而主要就其傳教活動部份,依《大清律例》擬罪,其刑責有日漸嚴厲趨勢。官方針對治病師父的擬罪原則,係視其教內主從身份與教派性質而論,罪重者處以絞刑或是凌遲處死,罪輕者則受到發邊地為奴、充軍或杖責處分。至於官方對患者的擬罪則相對較為寬容,多以至邊地充當奴隸或軍人,或是杖責為主。由於官方嚴加查辦教案,並以重刑定罪,對教派發展產生相當抑制作用。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