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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契約準據法之約定與規避法律=Party Autonomy, Agreement of Applicable Law, and Evasion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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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吳光平;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期 | 3 2008.10[民97.10] |
頁次 | 頁27-48 |
分類號 | 584.31 |
關鍵詞 |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衝突正義; 規避法律; 絕對說; 相對無效說; 相對有效說; 探求連繫因素真實意義說; 公序良俗; 即刻適用法; Party autonomy; Conflicts justice; Evasion of law; L'ordre public; Lois d'application immediate;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對於「規避法律」之糾正乃是排除外國法適用之國際私法制度之一,若當事人之行為符合「規避法律」之構成要件,則法院可以拒卻該當事人改變連繫因素所導致應適用之外國法,而適用法院地法。對於「規避法律」之糾正於國際私法體系,乃是屬於可運用各法律關係的準據法選擇之選法總論制度,故而理論上亦可將之運用於契約法律關係以管制「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亦即得以之拒卻契約當事人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就某外國法為準據法之約定。然而以「規避法律」為由拒卻契約當事人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就某外國法所為之準據法約定,無疑是對「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否定,國際私法一方面採取「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為選法各論之制度,但另一方面又允許以「規避法律」此一選法總論之制度對之否定,此一情形不無邏輯上矛盾之嫌。本文乃是就「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與「規避法律」二者於本質上是否相容,作一深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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