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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比較法之觀點探討我國現行公司董 (監) 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The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 A Comparative Stu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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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郭大維;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36 2008.12[民97.12] |
頁 次 | 頁113-198 |
分類號 | 587.253 |
關鍵詞 | 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公司治理; 董事責任;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Directors' liability;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Company law;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隨著現代企業規模逐漸擴大,公司董事、監察人與重要職員被賦予越來越繁重的法律義務。一旦不慎違反,可能招致沈重的法律責任,而使其個人財產暴露於賠償責任損失風險之下。面對日益膨脹的法律責任風險,國外乃有所謂的「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以適度減輕公司經營者之負擔,並使被害人能得到適當的補償。透過保險機制,可將其責任危險所產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來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面可減輕公司董事、監察人與重要職員在執行職務時,所面臨之沈重責任及可能招致的風險。另一方面也能確保優秀的人才願意出任公司董事、監察人與重要職員之職務。 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源自於英美,我國直到一九九六年才正式核准第一張由當時的「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推出之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保單。然而,由於國內業者對於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不熟悉及主管機關對其有所疑慮。因此,我國自引進公司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以來,迄今風氣仍不普遍。本文透過比較法的方式,首先介紹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之基本性質與功能,繼而分析我國與英美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並針對其在我國適用上所產生的問題提出改進之道,以作為將來我國進一步建立董監事與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制度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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