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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公務人力資源培訓策略--從公務人員培訓法制研析=The Human Resource Training Strategy of the PRC's Civil Service--A Legal Analysis of the Civil Service Training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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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中文) | 沈建中; | 書刊名 | 展望與探索 |
卷期 | 6:7 2008.07[民97.07] |
頁次 | 頁23-41 |
分類號 | 573.45 |
關鍵詞 | 國家公務員; 培訓; 人力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
語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1988年中國大陸國務院人事部成立,專司推動國家公務員制度。 1989年11 月人事部發布《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通知》。 1992年7月,根據 中組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五年全國幹部培訓規劃要點》,人事部制定《一九九 二年至一九九五年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事幹部培訓工作綱要》。 1993年8月14日 大陸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發,《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年10 月1日正式實施。大 陸國家公務員的制度,開始法制化。其後大陸開始制定相關配套的法規; 1995年頒 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 1996年6月人事部制定《國家公務員 培訓暫行規定》。 1996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印發《一九九六年至二○○○年全國 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人事部也印發《一九九六年至二○○○年規劃綱要》。 1996年12 月,人事部又根據此「規劃」制定《九五公務員培訓工作綱要》。其後中共中央 辦公廳又印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並且積極研擬「公務員法(草案)」。 2006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與「 2006 -2010 年全國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同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 行)》,上述法制的建構,中國大陸完成培訓法制。依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第2條,所稱公務員為「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 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其範圍則涵括中央與地方政府。 在該法中規範中國大陸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中國大陸對公務人力的培訓,業已成為國家發展的重點工作。本論文即從人 力資源發展觀點,探討中國大陸公務人員的培訓,並從法制層面研析其公務人力培 訓策略,期以從本研究中分析與解構中國大陸公務人員培訓體制與架構,以作為我 國政府有關公務人力培訓之參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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