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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司法機關就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四款法定判斷基準審查原則之探討=A Study on the Judicial Review Standard of the Four Statutory Fair Use Factors under the Copyrigh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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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嚴裕欽;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116 2008.08[民97.08] |
頁 次 | 頁75-106 |
分類號 | 588.34 |
關鍵詞 | 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判斷基準; 著作權; 訓示規定;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1、2項規定之合理使用概括條款及四款合理使用法定判斷基準,有諸多值得檢討之處,如沒有對合理使用加以定義、四款判斷基準中充滿了不確定法律概念、四款判斷基準彼此間的關係及其比重不明等等。本文聚焦於合理使用成立與否之認定上,這四款法定判斷基準是否僅屬於訓示規定,法院是否有義務必須一一加以審酌此一問題,參酌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之適用情形,論述依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四九一一號、九十三年臺上字二一七六號刑事判決,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四款法定判斷基準,並不屬於訓示規定,法院有義務全部加以審酌,以便能完整而妥善地審理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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