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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兩岸的登記婚制=The Registration Marriage System in Taiwan and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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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蔡輝龍; | 書刊名 | 致理法學 |
卷 期 | 2 2007.10[民96.10] |
頁 次 | 頁169-194 |
分類號 | 584.41 |
關鍵詞 | 重婚; Bigamy; 婚姻條件; 事實婚; 儀式婚; 法律婚; 兩岸; Marital requisites; De Facto marriage; Ceremonial marriage; Cross-strait;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婚姻是性關係的合法化,一國為維護其公序良俗,必訂有一定的婚姻政策,從而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以重教化並培養道德。在學理上,將結婚要件分為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前者是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定要件;後者是結婚當事人所必須具備的資格要件。婚姻的形式要件有不需履行任何形式之事實婚主義,與需具備一定儀式或程序的形式婚主義。前者僅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夫妻關係;後者則當事人需循一定之程序要件始能取得夫妻之身分,從而為國家所承認。事實婚姻因未具公示性,國家不易管理,且在婚姻關係上舉證困難,故較少為人沿用,各國大體上採形式婚主義,以便推行其婚姻政策。兩岸皆採形式婚主義,惟我國現制採世俗婚之儀式婚主義,大陸則採法律婚之登記婚主義,我制簡便可行,但公示力不夠,故於2008年5月起將改採登記婚,如同大陸婚制。惟大陸在貫徹一夫一妻制,用力甚深,對於重婚之認定,並及於事實重婚,彼長久之經驗累積或可供我參考之處,以利建立完善之婚制洵屬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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