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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我國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制度之檢討=A Review of Collective Mark and Collective Trademark in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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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葉德輝; | 書刊名 | 輔仁法學 |
卷 期 | 34 2007.12[民96.12] |
頁 次 | 頁279-316 |
分類號 | 490.25 |
關鍵詞 | 商標; 團體標章; 團體商標; 地理標示; Trademark; Collective mark; Collective trademark;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在智慧財產權法的三大領域:商標、專利與著作權中,相異於專利法與著作權法以保護個人有價值智力創作,促進人類全體科技與文化進步為制度設計主要目標,商標法反而因其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目的,在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的交界重疊處,取得獨特的位置。而由我國商標法中的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四者觀察,後三者其實已漸脫個人財產的特性,而稍傾於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本文的主軸,就在針對其中較少被提及的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制度緣起、國外相關法制與我國制度與實務進行檢討。我國團體標章單純表彰組織或會籍,甚為獨特,觀察其他主要國家,在商標法中有類似制度的,只有美國。在以規範商業活動,表彰商品或服務為主的商標法中,加入表彰組織或會籍的團體標章,本來就無法密切契合。團體標章之使用與一般商標使用截然不同,在侵權認定時也有所困難。團體商標方面,雖然團體商標和一般商標一樣都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但由於使用與所有分離的特性,使得團體商標受有侵害時,團體成員如何尋求救濟,也待思索。而非法人團體與財團法人無法申請團體商標與團體標章,也造成實務上的困擾。最後,地理標示的保護在我國目前雖然主要以證明標章行之,但近來日本有關地域團體商標的修法,也值得我們重新思考以團體商標保護地理標示的可能性。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