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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評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七號判決=The Public Contract and the Administrativ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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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明鏘;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3:1 2004.01[民93.01] |
頁 次 | 頁93-130 |
分類號 | 588.3 |
關鍵詞 |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隸屬性契約; 情事變更; 誠實信用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教師申訴; 執行停止;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單方變更; 行政契約之調整;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併用,就同一事件而言,不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或依當事人雙方之主觀意思而言,均會產生本質矛盾的現象,本論文乃以教師申訴之案件為例,反覆關明行政機關就同一事件,併用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致對他方當事人(即人民)顯失公平之結果。並且主張行政機關既然以行政契約之締結,藉以取代行政處分之作成,則事後再以行政處分單方面變更原契約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無疑乃規避行政契約上單方變更契約內容及調整契約內容之要件限制,嚴重違反行政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並藉此希望我國行政實務界對於併用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案件,能有所反省與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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