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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商標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及立法建議=Trademark Nominative Fair Use and Its Legislative Sugges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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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曾雅玲;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113 2008.05[民97.05] |
頁 次 | 頁81-121 |
分類號 | 490.25 |
關鍵詞 | 商標; 商標法; 合理使用; 指示性; 混淆; 判斷原則; 修法; 立法; Fair use; Nominative fair us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商標之合理使用規定雖已明列於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然現今因產業之蓬勃發展,商品之種類繁複,商人為行銷商品所創設之品牌多如繁星,一般使用者或為說明商標權人之商標,或為使相關消費者明瞭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或為評論、比較,甚至是仿諷商標權人之商標所表彰之商品,均難免會使用商標權人之商標,而在此種情形下,如何適當使用他人商標,而不會構成商標法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就現行僅明文規定描述性之合理使用之商標法而言,似乎找不到直接適用之法條。為能妥善解決此一問題,現行司法實務於審理此一類型案件時,亦僅能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立法精神中尋求解決之道。所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其網站上說明已擬將該種指示性合理使用類型明文化,並納入修法版本中,相信會對未來司法審判及實務工作者提供更明確之使用規範。 本文擬藉由探討美國立法及實務判決對指示性合理使用之見解,並對應我國現階段之立法及實務判決,在比較二者差異後,歸納出適用於我國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判斷原則,並據此提出修法建議,希冀能成為主管機關立法時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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