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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合作性治理下之政府採購及其應有之法制設計--「合作性採購」之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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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陳偉杰; 廖義銘; | 書刊名 | 國會月刊 |
卷 期 | 42:8=496 2014.08[民103.08] |
頁 次 | 頁63-76 |
分類號 | 564.72 |
關鍵詞 |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 軟性法律; 合作性採購;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部門透過採購與私部門通力合作,乃是政府採購最重要的功能。要促進 或保障採購當事之雙方能夠互信與互利,政府採購之規範必須能容許當事之雙方 基於本身之利益而不斷進行協商與相互調適。本文認為,我國政府採購法應新增 「合作性採購」之採購類型,其適用條件上,應為當政府機關在某議題或事項上, 若未與民間部門充分合作,便無法有良好之施政時,甚至可能產生對公共利益之 重大危害時;在主要程序規範上,應由機關與其欲合作之對象,共同簽立合作意 向書及合作協議,來取代採購契約;在採購之履約爭議解決與調處上,應由機關 與廠商同樣透過以信任與尊重為基礎之協商程序,進行爭議之調處,並強化利害 關係人,在爭議解決調處上扮演適當之角色。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