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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慢性犯罪者與犯罪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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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春金; |
期刊 |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 |
出版日期 | 20071200 |
卷期 | 8 2007.12[民96.12] |
頁次 | 頁1-20 |
分類號 | 548.5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慢性犯罪者; 發展性犯罪理論; 犯罪傾向理論; |
中文摘要 | 許多犯罪學研究發現,犯罪常是高度集中在少數特定的人、地點或標的。其中,少數人而犯相當多數之犯罪行為者常被稱為"慢性犯罪者"(chronic offender)。本文研究發現,慢性犯罪者是一個跨越各時代與社會的現象。而晚年近許多縱貫性研究也均發現慢性犯罪者之存在證據。慢性犯罪者以男性、年輕者居多、參與犯罪活動時期相當長久、犯罪行為多樣化、開始犯罪時年齡較輕、有較多偏差友伴。 本研究發現有兩種理論適用以說明慢性犯罪現象。發展性犯罪理論主張,犯罪行為是逐步發展而成,並非某種最初始或穩定特性的外在表現,而且個人的生活經驗能影響其生命趨向或轉折,因此,生命是發展、變化的。但發展性犯罪理論亦認為,家庭社會化功能不彰是慢性犯罪者形成的主要影響因素。儘管發展性犯罪理論並未忽略個人特性或犯罪傾向的差異,但是它們卻認為,行為是可變的,也會受當時環境脈胳所影響。因此,人類的發展事件、短暫生命事件或地區環境等,較諸前科、犯罪傾向等個人特性,更能有意義地說明慢性犯罪犯罪現象。 犯罪傾向理論則認為,不斷出現的犯罪與問題行為,是個人內在一種病態特徵的外在表現。無論個人在何環境或時間,這種特徵均難有大幅度改變,且會透過適當的機制轉化成外顯行為。犯罪傾向理論認為,慢性犯罪者乃自幼即有某種的缺陷或不良特性,因而有許多不同層面的狂放不拘、或任性等的外顯行為,且終生難以改變。這種觀念和早期的心理病態的發現有所關聯。 本文主張針對慢性犯罪共同原因所實施的犯罪預防措施將有最大的利益,包括生命早期的預防措施;而改善犯罪情境以增加犯罪困難度,將可獲得某種程度的效果,且不會有犯罪轉移效應發生。國家社會應努力協助犯罪者促成其個人生活結構和情境的改變,以協助其終止/預防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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