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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錯誤意思表示撤銷之過失要件研究=Eine Forschung über die Fahrlässigkeit als eine Voraussetzung der Anfechtung wegen des Irrtu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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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哲源; Chang, Che-yuan; |
期刊 |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
出版日期 | 20070600 |
卷期 | 26 2007.06[民96.06] |
頁次 | 頁1-43 |
分類號 | 584.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意思表示之解釋; 意思表示之錯誤; 有效表示; Auslegung der willenserklärung; Irrtum; Geltungserklärung; |
中文摘要 | 就體例上而言,我國民法第88條有關錯誤意思表示之構成要件與其效果,係仿自德國民法而來。然所不同的是,於我國法中,錯誤意思表示之表意人尚須毋有「過失」,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學界及實務上,對於該項「過失」之程度,意見分歧:有以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或以抽象輕過失論斷者。本文以「有效表示(Geltungserklärung)說」-德國學者Larenz對於意思表示解釋所倡立之學說為本,試圖對此「過失」要件,作另一番闡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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