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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比較法之觀點評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定暫時狀態處分相關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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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張宇樞; | 書刊名 | 新新季刊 |
卷 期 | 35:3 2007.07[民96.07] |
頁 次 | 頁158-171 |
分類號 | 588.3 |
關鍵詞 | 比較法;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定暫時狀態處分; 智慧財產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充任智慧財產權專庭法官,審理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的過程之中,筆者感受到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相較於過去一般訴訟類型,有相當大之特殊性,例如因智慧財產有關產品之市場更替週期短暫,因此其迅速審理之要求,具有等同於裁判正確之重要性,似乎不是傳統架構下之一般訴訟程序所能有效率地妥善處理;因此筆者除於工作之餘,有幸獲行政院選派,自91年至92年,公費至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School of Law, Stanford University),就美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的審理進行專題研究。 筆者於92年間回國後,將赴美研究期間所得心得,整理成『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司法程序之研究-以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為中心』之研究報告,提供行政院及司法院相關廳處參考。而在該份報告中,筆者除針對美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的處理機制進行介紹外,並提出法院在受理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案件時,應參考美國法院審核是否核發初期禁制令時所採用之四部檢試法(four-part test)為標準做出最終的決定等具體之建議。司法院為改善我國智慧財產訴訟程序,發揮權利有效救濟之機能,遂著手研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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